Regulations
中國民營企業國際合作發展促進會
安保專家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民營企業國際合作發展促進會安保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隸屬于中國民營企業國際合作發展促進會(以下簡稱民促會),受民促會的領導和監督。
第二條 專家委員會由部隊、公安、武警、安全、保安等領域的專家、學者與具有相當理論水準和影響力的專業人士組成。委員會將開展高級安保服務領域的理論研究,同時為社會提供咨詢服務。
第三條 專家委員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促進民營安保企業國際間的合作與交流,推動中國民營安保企業的健康發展,更好地服務于社會,維護社會穩定,護國利民、安保天下。
第四條 專家委員會是指導和組織開展高級安保服務領域學術研究的組織。是聯系社會專家的橋梁和紐帶,圍繞高級安保服務領域職業崗位培訓、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認證,提高中國民營安保企業的發展速度和安保從業人員的素質,更好地服務于社會,開展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專家委員會隸屬于民促會,受民促會的監督和指導。
第六條 專家委員會的組成與組織機構:
(一)顧問委員會
由部隊、公安、武警、安全、保安等領域的領導、專家組成顧問組,擔任委員會的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等職務。
(二)執行委員會
1、執行委員會是本專家委員會的領導機構,由主任、副主任和執委組成。
2、執行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執行委員若干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執行委員會設秘書長一名,負責日常工作。秘書長由主任任命。可設副秘書長若干名,協助秘書長工作。
(三)委員會委員
1、委員會委員由推選的專家、委員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熱心本委員會的其他人士組成。委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2、執委會成員自動成為委員會委員。
(四) 決策程序
1、本專家委員會的解散、章程的重大修改須召開委員會會議,參加會議的委員須超過委員人數的50%,做出的決定報民促會批準。
2、其它重要事項由執行委員會決定,執行委員會可召開會議,也可通訊表決。必要時秘書長根據主任的授權,將表決結果通知全體委員。
第三章 委員、執委的條件
第十一條:委員、執委的條件
(一)國內外相關行業的學術帶頭人;政府部門、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的知名專家學者。
(二)具有較高的專業理論基礎和豐富的實踐經驗;熟悉本行業的最新技術及發展動態,有較強的調研、分析、評價能力;在所從事的專業有較大成就和突出貢獻;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三)企業界知名人士及其它熱心本會的人士。
(四)同意安保專家委員會宗旨,遵守委員會章程,熱愛安保事業,支持委員會工作,積極參加委員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第四章 專家委員會委員、執委的權利
第七條 專家委員會委員、執委的的權利包括:
(一) 專家委員會委員、執委擁有本會頒發的正式證書和牌匾。
(二) 專家委員會委員享有參加本會舉辦的論壇及學術研討會議的權利。
(三) 專家委員會委員享有本會基本的建議權與表決權。
(四)專家委員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五)執委有權討論決定專家委員會的重大事項;
(六)執委有權聽取和審議執行委員會的報告;
(七)執委有權選舉執行委員會;
(八)決定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五章 專家委員會委員、執委義務
第八條 專家委員會委員、執委的義務包括:
(一) 遵守專家委員會的章程,執行專家委員會的各項決議。
(二) 積極傳播專家委員會宗旨,維護專家委員會的合法權益和信譽。
(三) 專家委員會委員有優先承擔本會理論研究和開展咨詢服務的義務。
(四)接受專家委員會監督;
(五)貫徹實施專家委員會決議;
(六)對專家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七) 完成專家委員會委派的各項任務,按時繳納會費。
(八) 專家委員會成員經由本會派遣從事咨詢服務工作,必須遵紀守法,誠信服務。
(九) 未經專家委員會許可,個人不得以專家委員會的名義從事社會活動。凡個人未經專家委員會許可而在社會上的活動造成不良后果者,一切責任自負,與專家委員會無關。
第六章 工作任務
第九條 專家委員會的工作任務包括:
(一) 開展中國高級安保服務領域的理論研究。
(二) 舉辦各種形式的高級安保服務領域的論壇、研討會、研修班、學術講座。
(四) 編輯出版本領域的叢書、期刊、通訊。
(五) 關注國內外高級安保服務領域的最新動態,不定期地提出對策和建議。
(六) 組織、參與本領域的管理理論與學科的學術研究,發揮咨詢指導作用。
(七)主持、參與國內外高級安保服務領域的研究和評審工作。
(八)參與本領域從業人員的資質考評體系的設計。
(九)參與本領域職業崗位培訓項目課程教學大綱的制定和評審。
(十)參與本領域職業崗位培訓項目管理部門工作標準體系的設計與認證。
(十一)為軍警轉業、退伍人員提供就業機會,發揮其專業技能,服務社會。
(十二)為社會各界提供相關的咨詢服務。
第七章 解職和辭職
第十條 :委員的解職和辭職
(一)委員在一個任期屆滿后,未被連續推選,即為解職。
(二)委員不按時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三)委員一年內不參加協會任何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四)委員有違反國家法律受到處罰,經執委會研究決定,可以解除其委員職務。
(五)委員任期內無故不履行委員的職責和義務,或有其他影響本會形象和利益的行為,執委會可給予相應的處理,情節嚴重的,解除其委員職務。
(六)委員本人可以要求辭職。
第八章 學術資金管理
第十二條 專家委員會學術資金來源:
(一) 有關部門資助。
(二) 有關人士捐贈。
(三)提供咨詢服務所得。
第十三條 專家委員會學術資金管理:
(一) 專家委員會的學術資金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主管財政部門的監督。
(二) 專家委員會委托中國北京偉之杰安保咨詢服務有限公司負責管理學術資金。
(三)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學術資金。
第九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章程 年 月 日由專家委員會會議表決通過。
第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執行委員會。
第十六條 本章程自 年 月 日起實行。